【案情简介】
申请人陈某与丈夫徐某结婚十多年,因婚后丈夫多次对其拳脚相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,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与丈夫分居近一年。2017年 11 月 18 日上午,夫妻俩因琐事发生争执,徐某在公共场合用推拉、踢打的方式殴打其致伤。警方在调查了徐某家庭暴力的事实后,对其开具了《家庭暴力告诫书》。11 月 23 日,陈某向定海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,要求禁止徐某对她实施殴打、威胁、跟踪等骚扰行为。
【法院裁判】
经审查,陈某的申请符合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的相关规定,定海区人民法院遂受理该案并在 24 小时内作出裁定:责令被申请人徐某禁止对申请人陈某实施家庭暴力,禁止徐某骚扰、跟踪、接触陈某。如徐某违反上述禁令,将依法对其处以罚款、拘留,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同时,该院向涉案双方当事人及其所在地的派出所、社区送达了该保护令。
【法官评析】
2016 年 3 月 1 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,对我国反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。本案中,定海区人民法院签发的“人身安全保护令”也系该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市首张。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,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,全国每天平均仅发出 2 份人身安全保护令。但是,每天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远远高于这个数据,大量的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后选择的是忍气吞声或者找家人撑腰,却没能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,表明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庭私事。人民法院通过及时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,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,维护了受到伤害的妇女、儿童、老年人、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,用司法手段向全社会宣示,国家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家庭关系。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,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、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。法院受理申请后,应当在 72 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;情况紧急的,应当在 24 小时内作出。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以下措施: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;禁止被申请人骚扰、跟踪、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;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;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。保护令作出后,不仅会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,也会送达公安机关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,由这些组织协助法院执行。
(作者简介:周洁,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。) |